名望的勇者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36 PM 發表 新加坡可是四民社會喔!(白人、華人、馬來人、印度人) 他們的主要語言是英文,不是中文喔! 宗教上也是五花八門,所以我說國情不同也是實情。 至於性犯罪當然是不合法囉!我可沒懷疑過,我只針對刑罰的適切性,與你有岐異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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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人文版元老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44 PM 發表 如果您那麼憎惡性犯罪,為何當我提到處以死刑時,您又不表贊成?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29 11:47 PM 發表 我贊成阿!!! 我有說過不贊成??? 但那是對慣性性犯罪就可以執行死刑,我也希望阿!!! 如果是初犯,鞭各10下,讓他下次不再敢犯就好了, 也許因為一時衝動,也許因為克制不了,所以鞭各幾下就好。 也就是說看犯罪的嚴重程度,這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29 11:52 PM 發表 犯罪的程度嚴格說來,並不易認定(我們也可以忽略審判產的的偏失問題) 我一直強調的是罪刑相當,過重的刑罰不是善法,而是惡法
默語寒爾
原文由遊戲MAN 於 07-3-29 11:56 PM 發表 對一個罪犯來講,犯的重處的刑就重,犯的輕處的刑就輕~有何困難??? 不易認定? 那法官幹麻用? 檢察官幹麻用? 用你的認定還我的認定? 這樣講世界就不用運行啦,就因為每個人認定標準不一,才需要中立的司法機構來審判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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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墮落牧羊人 於 07-3-30 12:22 AM 發表 很可惜的是偏偏隨著法官和檢察官的不同,判決的輕重也就跟著不同,就連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隨著陪審團的不同,定罪的可能性也就不同。 ”犯的重處的刑就重,犯的輕處的刑就輕~有何困難???”這一句倒是滿直接的,假如 ...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我先提一下刑罰的幾個意義: 一、應報: 這又分為1.應報與2.預防兩的方面 以應報側面來看,刑罰是要滿足社會的正義感或復仇慾 以預防側面來看,刑罰是要嚇阻犯罪的再發生 (在我看來,鞭刑的效果是偏於前者的)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二、嚇阻: 1.特別嚇阻:也就是處罰犯罪行為人,使之不敢再犯 2.一般嚇阻:簡單說就是殺雞儆猴 (在我看來,鞭刑還是比較偏於特別嚇阻)
原文由HOLMESLEE 於 07-3-30 12:20 AM 發表 三、教育:(這就不必提了,這一樣分為對犯罪行為人的再教育與對整體社會的教育) 然而,越強力的刑罰,也有其風險: 一、誤判(這點我姑且不予以考慮) 二、殘忍化效應: 這會導致兩個問題,一為"反嚇阻效力",也就是促使犯罪行為人,加重其犯罪行為 另一為"替換認同",也就是被害人及其眷屬以私刑替代刑事裁決 我想這兩點都應該是施行重法所應該要了解的,如果因鞭刑,而增加犯罪行為人的犯意,是否就違反了允許鞭刑的本意? 考慮鞭刑這類身體刑(乃至於死刑)的施行,是否應該注意到其對社會的教育性。如果一昧施行重法,是否真的能達成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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