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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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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法學法律網:

案例:

  日前台北市大安區某派出所發生印尼籍嫌疑人脫逃事件,為防止重演類似事件,大安分局設計了一款橘紅色的辨識背心,強制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警局偵訊留置期間都必須穿在身上,有助員警辨識。

  大安分局表示,本來的構想是參考清朝人犯所穿的囚服,但考量人權,所以不在衣服上加註囚字,至於會選擇橘紅色,只因顏色較為顯眼,讓一般民眾和基層員警容易分辨。至於適法性,大安分局強調絕對合乎相關偵查規定與人權規範。

討論:

  請問各位認為大安分局的措施是否依舊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試說出理由)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3 16: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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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咩~這題似乎有些困難,它干涉到憲法的問題,也干涉到無罪推定原則的問題,日後開新主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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