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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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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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就讀XX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甲學生於去年十二月三日深夜,到訐譙抱怨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為題貼文,指女友不但劈腿乙學生,還懷了乙的種,還聲稱「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並稱對方「姦夫乙先生」、「OO資研所的姦夫」。

  甲學生貼文後,引來大批網友瀏覽,更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網友們分別以幹、姦夫淫婦、禽獸、狗男女和垃圾男女等字眼,辱罵乙學生及女子,乙學生得知此事後憤而提告。

  至於.乙是否真的上甲學生之女友,甲學生和其網友只是聽起傳言,而認之。

全民學法律:

讀過法律系的學生,把機會讓給別人吧。(但還是可以回答的......)

問題一:假如你是乙學生,你要怎麼做?(聲望加三)

A.宣稱自己有黑道朋友,會查IP帳號

B.罵回去

C.找親朋好友一起參與口水大戰

D.相邀出去談判

E.假藉相邀出去談判,其實要給他真正的阿魯巴

F.其他

問題二:假如你是甲學生,你可能會負那些法律責任(聲望加二)

A.法官知道我的苦衷,所以我無法律責任(某女性藝人團體成員之論調)

B.阿扁有錯嗎?阿扁有錯嗎?(激情的納喊)

C.那是阿共的陰謀啦!(地下電台,台灣之聲)

D.其他

牧羊人的胡說八道:

  我曾經看過一則新聞,某藝人團體的團長和其朋友在網路上罵某男子「死烏龜」,最後法院判賠一萬元,而這名藝人團體的團長居然大言不慚的說:「法官知道我沒錯,所以給我輕判!」倘若真的都沒過錯,法官怎麼還會判她賠一萬元呢?想必她根本就不認為自己有錯,真不清楚她的道德基礎何在!?

  在鐵之狂傲的訐譙抱怨版,其版規詳細規定:文章內不得出現他人(公司機構)的姓名,地址等,但是可以用陳x輝這樣代替;不帶髒字罵人最高竿,但是如果要用請盡量用別的方法代替如:白○,如果字眼引起別人將會要求改善。等相關規定。

  這看似限制會員言論使用方式的規定,其實是使各位免於受法律的責任,保障各位的權利所設之限制。

  但是,這個版規還是有堪虞之處的。

  之前,某餐廳員工在部落格上怒罵餐廳老闆,文章內容只用金XX先生的字眼代表餐廳老闆的身份,結果照樣被起訴,起訴的理由是檢察官認為金XX先生還是可以讓他人聯想到是其餐廳老闆,而且該部落格,也經常見到餐廳員工上網瀏覽。

  關於,上敘被起訴的案件來看,應該是該員工對於事實的描述過於詳細所致,所以如果各位真的想發洩情緒的話,盡可能使用代稱(不是陳x輝,而是甲先生之類),避免使用情緒化字眼,如果非情緒化字眼不能發洩者,對事實的描述也不要太過詳細(不要讓人有足以聯想到特定他人之可能)。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3 10: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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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形  你有上PTT八卦版噢~  發表於 08-6-13 10:24 聲望 + 4 枚

問題一:
有人曾經用A方案啦~(PTT某版~)XD


乙生應該告甲生公然侮辱,並請求回復名譽與精神賠償


問題二:
同上題所言之官司(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

牧羊人你別搞笑了!

[ 本文章最後由 異形 於 08-6-13 10:29 編輯 ]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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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答案:
乙學生得知此事後憤而提告

問題二
答案:
F:公然毀謗吧
==========================
金XX的例子應該比較特殊,他是老闆,老闆通常只有一個,所以比較容易聯想
假如我說我們某某學校的陳XX老師 很%$#%$#,如果陳XX要告我應該很難告的成阿因為某某學校可能有12名陳老師,假如我說的是正確的話,那代稱只要不是很容易1對1相關聯應該都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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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牧羊人    發表於 08-6-14 21:11 聲望 + 2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名望的勇者

最後的培根

問題一

答案:請求法律途徑先行得知相關法律後在決定是否提告 或者 嘗試私下和解
-----
問題二

答案:公然汙辱及精神賠償責任
-----

基本上就得看是針對的場所內的人了

如AQ所言,姓及名在很多情況還是有可能容易被判別出是針對某一人的

但是罵人時情緒往往會處於激動的狀態所以就不太會顧慮到小細節

但也卻因此被"被罵的人"看到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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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落牧羊人    發表於 08-6-14 21:12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AQ 於 08-6-13 11:27 發表
金XX的例子應該比較特殊,他是老闆,老闆通常只有一個,所以比較容易聯想
假如我說我們某某學校的陳XX老師 很%$#%$#,如果陳XX要告我應該很難告的成阿因為某某學校可能有12名陳老師,假如我說的是正確的話,那代稱只要不是很容易1對1相關聯應該都沒關係吧?


  其實,對事實的描述及言詞用語也是有關係,倘若你只是將事實正確的描述,沒有帶一些負面及情緒用詞,那對方是不能對你怎樣的。

  倘若你將事實粗略的描述,他人根本無法去推測你所指的對象,就算你有帶一些負面及情緒用詞,基本上對方是不能對你怎樣的。

  倘若你將事實相當詳細的描述,對方的言語與動作都有描述,文章又帶一些負面及情緒用詞,就算你根本沒有寫對方的性名,或只是用代稱及符號表示的話,不保證你不會被起訴,因為他人可能會依你的詳細的描進而聯想所指之當事人。注意是不保證,因為這會隨檢察官的不同而不同,說不定你碰到的檢察官小時心靈有創傷,法官偏偏碰巧跟檢察官一樣,那只能在法庭上做好表現了......

  最近,這種案例真的很多,然後上面的題目的真實主角是法律研究所的學生......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3 17: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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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F
我還得要感謝他幫我出錢,當然是辦一桌感謝他
第二題B
我覺得一個人遭受到打擊或是委屈難免會有情緒,再說他又沒有指名道姓的罵,如果說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就會被抓,那我隨便就可以在網路上找到,法官警察早就忙到吐血了,只是說有些人被告有的沒被發現罷了
再說要怎麼罰還不是法官說了算,法官好就判輕點,嚴格的就重點,哪裡公平了,難怪不能服人
再說汙辱,我心情好,或是你跟我是麻吉,所以你叫我小胖、小豬沒差
心情不好一個陌生人說你是烏龜,聽了不爽→告他
那裡有需要賠償的地方,只看到有人收到罰金氣消了,心情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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