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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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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春蕤  取自:蘋果日報

  自從1999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修訂以來,已經移送了兩萬餘網民,也引發多次爭議和批判,2006年甚至有好幾個案子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說明29條對網路言論的禁錮是否牴觸了《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我們在最近的判例中卻在在看到令人心寒的檢警思考邏輯:「推論」取代了「事實」,成為定罪的基礎。以下僅舉出具代表性的個案,類似性質的案件不計其數。

案例1:

  甲因在等候一筆未收的工程款,心煩之下想找人聊天,於是以「等元」為暱稱掛進聊天室,沒人交談,也沒有任何留言。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甲取此暱稱是為了避免警方偵辦,原意其實是「等援」,登入後即使不聊天也能讓該聊天室的人看到暱稱,因為「援」這個字在網路的脈絡中就代表「性交易」,因此應視為「刊登散布性交易訊息」。單憑「等元」二字就判刑兩個月。


案例2:

  乙在聊天室有交談紀錄,有上網IP資料,有啟用該帳號資訊,但乙當天根本在外辦事,並未上網,顯係帳號被盜用。然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乙說被盜用只是自我辯解而已,既然沒有人證物證證明帳號被盜用,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判刑45天。



  在第一個案例中,檢警認定「援交」就是性交易的代語,而網路次文化中經常使用同音字(不管是因為中文不好或者筆誤,還是玩雙關語、製造笑話),因此只要甲在聊天室的脈絡中使用「援」的任何同音字(元、圓、原、緣),其動機就是援交,不可能有其他意義,而此同音暱稱就是犯罪證據。事實上,目前上述同音字在網路上已經完全被當成性交易的意思,常用名詞從「有緣人」、到「月圓人團圓」到「應援團」、甚至「救援投手」,都直接構成了《兒少》29條的犯罪要件。

  在第二個案例中,網民發現帳號被盜用,警方不但不設法偵辦追捕破壞網路秩序的人,竟然還要求網民自行設法證明自己是被盜用才能證明自己清白。網路上的詐騙案多到不計其數,警方總是說詐騙集團會變造IP因此很難偵辦,但是奇怪的是,《兒少》29條針對普通民眾上網,卻總是能鐵嘴直斷說自己絕不會捉錯,這是相當矛盾的。

  「無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們在檢警偵辦《兒少》29條時卻不斷看到上述「有罪推定」的思考邏輯。經過無數血淚案件後,網民才爭取到密談討論不構成散播罪名,但是現今連為自己命名使用到同音字讓他人可以聯想即構成犯罪,切切實實步入「文字獄」的顛峰。我們在此嚴正呼籲:對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無罪推定」必須是檢警司法人員最基本的專業態度。

附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7 1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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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這個問題其實很早之前就有人反應過
也造成了不少人受害
但可惜的是台灣司法制度問題一向很大
拿先前的卡奴問題來說好了
原本就該通過的卡奴更生條例
為何會一拖再拖?
記得曾聽說過的官方說法是
案例太少
不搆成客觀要件
人民因卡債問題燒炭自殺
居然官方還覺得人死的不夠多?

小弟一直覺得29條牽涉的範圍很廣
違反了法律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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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決類型可歸納於下:

一, 無性交易動機的案例:
(一) 在聊天室與他人互動聊天,聊天內容提及性觀念,被視為暗示,亦有討論到價金,不論是否與性交易有關,均視為構成。
(二) 在網路上匿名有「援」字協音,例命名為:各取所需、救援投手、找有的女生、你我有等,只要回應他人的詢問,留下電話或連絡方式,不論是否主張性交易,均視為有意圖。
(三) 文章中描述到性交易或類似暗示性交易過程,均視為有意廣告宣傳。
(四) 打工代發文宣涉性暗示,文宣照片清涼有連絡方式,均視為宣傳性交易。
(五) 研究性交易文化,好奇詢問,再加上交換意見,亦被視為想要從事此業的諮詢行情價碼。
(六) 玩弄詐騙集團,以為可以當場把詐騙者扭送警局,沒想到卻是自己被當成現行犯被警察逮捕。
(七) 留言板要杜絕色情,文字表達不清,反而被視為想要應徵性交易。
(八) 與異性朋友賭氣,想證明自己並不是沒人要,留言應徵交友,文字表達不佳,反讓人誤以為是要從事性交易。
(九) 銷售商品時,使用到次文化族群的色情文字而不自知,被解讀成宣傳性交易,本是創意變成犯罪。
(十) 與陌生人交友,被設計陷害,在交友過程中對方積極蒐證文字及對話中,提及任何與性及價金有關的事證,待見面後法辦。 

二, 有性交易動機的案例:
(一) 本身有特定的原因,又無婚姻限制,單純想解決性需求,每次從事性交易前,會先徵詢年紀,以確定對方並非兒少。
(二) 喜歡性開放的異性朋友,不排除未來可能與性交易對象成為伴侶。
(三) 透過看照片或視訊等,對性交易對象產生性幻想,基於使用者付錢原則,對方開價若經濟能力允許不會排斥。
(四) 以為成年人之間有性自主的能力,喜歡先討論再決定要不要實踐,若雙方不合意或討論時有意見不合,就不會再有後續連絡。
(五) 初期以談心交友為前提,認為若二人聊得開心見面約會彼此中意最終底線發生性行為也沒關係,故與人聊天時的話題並不會設限,即使對方開價,也會有凡事等見了再說的心態。

三, 本來沒有性交易動機,後來受引誘產生性交易動機的案例:
此類型往往同時存在上述一與二的複雜心境。

網民之間存在著各種尋常的慾望和一般的互動,有時好奇,有時寂寞,有時玩笑,有時義憤,有時探索,有時邀約,有時惡搞,有時創意。然而這些複雜多樣的活動和心理都在29條之下被視為可能觸法而遭到偵辦,最終背負司法的痛苦烙印。

過去數年中,29條的執法和法意多次遭到司法專業質疑,其立意模糊所造成的濫捕更屢次遭到批判,2006年且有兩宗案件提起大法官會議解釋29條是否違憲,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雖然釋字623號最終仍然確認29條並不違憲,然而法律條文若一再引發疑慮,經過多次解釋及定義仍無法平息爭議,而原先立法精神及本意也在此過程中逐漸模糊,在法律無法救濟的情況下,我們主張應當廢法,避免擴大網羅無罪者,強制賦予無謂罪責。

憲法所保障的最高人權便是各種自由,而各種保護兒少的法條也都以維護兒少的性自主權為最高原則。兒少29條的存在和執法,既不能彰顯原立法善意,反而讓原立法欲保護之兒童與少年在不知的情況下成為被法律制裁的對象,剝奪了所有網民的基本人權和性自主權。惡法橫行,焉能不廢?


資料來源:http://29.antilaw.info/articles-01.html 反惡法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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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論場合及地點
也不管此意思表示是否為表意人心中真意
就算是開玩笑的意思表示
一經告發便即涉法
加上據小弟所知
網路警察几乎都守在聊天室裡充當鴿子等待獵物上門
有些甚至於還誘導犯罪
讓人不得不小心言論。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7 20:40 編輯 ]
 
不太習慣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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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7 20:35 發表
網路警察几乎都守在聊天室裡充當鴿子等待獵物上門
有些甚至於還誘導犯罪
讓人不得不小心言論。


咩~有陷害教唆之可能!?

先引起他人之犯意,最後再將之逮捕!?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01: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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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01:11 發表


咩~有陷害教唆之可能!?

先引起他人之犯意,最後再將之逮捕!?



現在警方很愛用釣魚方式來抓人
雖然說有嚴加禁止,但為了考績(也為了薪水),所以這種方式依然存在

以釣魚手法抓人,這本來就是存在著法律的模糊地帶
雖說電磁紀錄有科學手法仍可調出

但重點依然在於:
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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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異形 於 08-6-18 09:21 發表

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詳細了解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是如何!?

該不會二話不說,就給他判有罪......

[ 本文章最後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13: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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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12:58 發表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詳細了解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是如何!?

該不會二話不說,就給他判有罪......



你應該有聽一些教授講過:

法官是在做神才能做的工作


有時,律師、檢察官、原告、被告的一句話,很可能就會左右法官的判決
(我所接觸到關於玩具槍的案件很多都是這樣)


況且,現在有些警察或是檢察官會對某些特定案件作所謂的"有罪推定"(例如主題所提到的"援"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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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的審理手法好奇嗎?
我國的審判制是採自由心證制
所以生殺大權皆操在法官手裡
但是..........
國內各地院的法官顯然都缺乏Courage
所以一向都是以證據或法條來裁定案件
而且警方以釣魚手法的模糊地帶
根本沒有模糊過
觸犯兒少法第29條能事後脫身的人
只有二種
一種是以良心犯的法理脫罪
一種是警方搜證不足
我常常在想
國內的法官是否該反省
如果每位法官在裁判時
都以證據及法條做依據來判決
那所謂的 情  理  法 何在?
再說若法官們皆以上述要件為裁判之依據
完全沒考量到社會生活及人文習慣的話
那我想
法官可以用超級電腦來取而代之
以後的審判方式可以採用

『檢察官請輸入控方證據資料及引用條文』
嗶嗶嗶
判決完成

這樣更便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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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如果羊咩咩真的對法官的審判好奇的話
可以在某一天裡(假日例外)
去民事審判庭(民事都為公開審判刑事則不一定)
拿著一本小六法全書
去靜靜的聽原告跟被告和法官的詢問
相信我
很有笑點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8 1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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