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案例1: 甲因在等候一筆未收的工程款,心煩之下想找人聊天,於是以「等元」為暱稱掛進聊天室,沒人交談,也沒有任何留言。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甲取此暱稱是為了避免警方偵辦,原意其實是「等援」,登入後即使不聊天也能讓該聊天室的人看到暱稱,因為「援」這個字在網路的脈絡中就代表「性交易」,因此應視為「刊登散布性交易訊息」。單憑「等元」二字就判刑兩個月。
案例2: 乙在聊天室有交談紀錄,有上網IP資料,有啟用該帳號資訊,但乙當天根本在外辦事,並未上網,顯係帳號被盜用。然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乙說被盜用只是自我辯解而已,既然沒有人證物證證明帳號被盜用,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判刑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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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騎士
原帖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7 20:35 發表 網路警察几乎都守在聊天室裡充當鴿子等待獵物上門 有些甚至於還誘導犯罪 讓人不得不小心言論。
一般的英雄
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01:11 發表 咩~有陷害教唆之可能!? 先引起他人之犯意,最後再將之逮捕!?
原帖由 異形 於 08-6-18 09:21 發表 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
原帖由 墮落牧羊人 於 08-6-18 12:58 發表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詳細了解承審法官審理該案的手法是如何!? 該不會二話不說,就給他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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