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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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係
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承諾
如男女朋友相約去公園散步結果男方因故不克前來
或朋友生日前曾答應朋友要請他唱歌,但卻於其生日時未請客
這些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呢?而相對人可否請求賠償呢?


案例
甲和乙都常買樂透彩卷,乙當天因故無法購買彩卷,乃將預先選好的號碼,請甲代為購買當期的彩券,甲欣然允諾。
開獎後乙從網路上得知自己的號碼高中當期頭獎,可得新台幣1億元整,欣喜之餘立即致電給甲,孰料甲卻向乙承認,他忘了買彩券。
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論述契約及好意施惠關係

債之關係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其以法律行為而發生者,主要為契約。(雙方意思表示為一致即為成立。)契約有效成立(不違反強制命令或善良風俗習慣等為限)後當事人須受契約之拘束,並因而發生契約之效力。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約定:
例如
答應開車載朋友下班;邀請同事參加生日宴會;承諾請好友吃牛排等等。
於此種情形時,當事人一方可否請求他方為之履行?
若他方當事人不為履行或為不完全履行時是否適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此即為學說上所謂「好意施惠關係」及其和契約之區別。
區別分述如下
1.        當事人間就其約定是否具有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
(也就是是否有契約上受拘束的意思存在。)
2.        是否為有償約定。
在有償約定的情形,通常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約定構成契約。
(至於在無償的情形,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斟酌交易習慣、誠信原則及當事人之利益,從相對人亦即被請求人之觀點加以判斷,其是否有受拘束之意思存在,而願將自己之表示置於法律規範之內。)

其法律效果
契約之給付請求權
好意施惠關係既不屬於契約,自無契約上之拘束力,亦不發生給付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
如甲承諾請好友乙吃牛排一份,甲乙雖無契約關係存在,但好意施惠關係仍得作為受有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故乙雖受有利益但甲仍不得主張乙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為民法179條其成立要件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而致他人受損害)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好意施惠關係的存在,並不能阻卻契約以外的責任,若行為人於履行施惠行為時,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玻璃娃娃事件好心致死的案例)

回歸主文討論案例
王澤鑑教授曾在其著作中所舉之德國聯邦法院的案例與本主文案例相似。
(詳見王澤鑑教授著作 『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
本案例中,要使甲承擔此種可能危及其生存的責任(此為錯失上億元中獎的機會),實不符合此種代為購買彩券的關係。即若事先考慮到此項問題時,客觀條件認為無人願意承擔此種危險,或對任何人作此期待。
故甲允諾乙代為購買彩券並非有前項補述(當事人間就其約定是否具有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亦不因此而成立無償委任契約。
甲就其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類似案例的見解。)
不過王教授對此提出另一種思考方法,即認為甲、乙間成立無償委任契約,甲係受任人,應依乙的指示代為購買彩券,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與義務。),惟,不可期待甲承擔此種可能危及其生存的重大危險,而認為當事人以默示排除其輕過失的責任(民法222條的反面解釋)。

王教授認為甲在無償委任關係中亦應負擔其應負擔之抽象輕過失責任。
但小弟個人主觀認比較偏向德國聯邦法院案例,以甲之承諾行為行好意施惠關係,較能保全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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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好意施惠關係是生活中最隨處可見的例子,希望大家能了解法律與生活習習相關。
2我國民法條文大多為參考德國及日本,故其案例皆有參考研究的價值。
3王澤鑑教授為我國民法學說中之主流學派,故例舉其著作之理論
4小弟對於排版技術實在是相當差,若羊咩咩可以幫排版的話實在感激不盡

[ 本文章最後由 水藍coffee 於 08-6-19 16:13 編輯 ]
 
不太習慣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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