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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外在名譽的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的法益
不過名譽還是不要搞太複雜比較好
甘添貴大師沒事分三種,稿的跟魏蜀吳天下三分一般,複雜又感覺不出來重點
重點就變成在於對於帳號的部分
不過,法律人通常不談感覺,鄭逸哲老師的至理名言阿
感覺?你感覺? 這跟刑法有關係嗎?
客觀上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能夠將帳號跟本人連接起來嗎?
這遠遠比現實中你喬裝打扮化名行動還誇張
網路上的名譽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嗎?
一個可以隨便變換,可以同時存在,甚至是現實中換個人使用
對於被告不利的理論,是必須非常嚴格審查的
絕對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然就是入人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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