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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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異形

回覆 10# 夜夢影 的文章

看來閣下沒看到這篇

http://www.ttv.com.tw/098/01/0980111/09801119064901I.htm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111/1270719.html


既然說可以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
那為何機場要把吸菸室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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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者也是人,非吸菸者也是人
那為何要為了維護一群人的權益而犧牲(或者可以說是剝奪)掉另外一群人的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異形 於 09-1-12 00:57 編輯 ]
 
<(ゝω・)綺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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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吸菸室,煙味還是可能會飄散
同樣是人,隱君子的行為可能會影響他人
而且在抽菸的很多都不在吸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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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上
先暫且不說權益的問題吧
我覺得這個禁菸的動作不錯
可以作為國家進步的一個小動作
可能很多人會嫌麻煩
開始減少抽煙了...
陸上煙蒂也不會一大堆了
環境整體美觀度也會上升
雖然對癮君子來說有點不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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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異形 於 09-1-12 00:52 發表
看來閣下沒看到這篇

http://www.ttv.com.tw/098/01/0980111/09801119064901I.htm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111/1270719.html


既然說可以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
那為何機場要把吸菸 ...

公共場所及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但旅館、商場、餐飲店得例外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

不過今天看到新聞標準好像又變了
真的是越來越混亂  -''-

-----------------------------------
這就是很現實的東西
就像兩件要賣的東西來比較,許多人當然會選擇利益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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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政策

是以非吸菸者的角度,去限制吸菸者的行為以及權益

光這點就很有問題了


政府只維護非吸菸者的權益,卻侵害吸菸者的權益
但是政府又不肯放棄對吸菸者的稅收
你要嘛就全禁將吸菸犯罪化
不要搞個四不像的東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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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異形 於 09-1-12 22:43 發表
這個政策

是以非吸菸者的角度,去限制吸菸者的行為以及權益

光這點就很有問題了


政府只維護非吸菸者的權益,卻侵害吸菸者的權益
但是政府又不肯放棄對吸菸者的稅收
你要嘛就全禁將吸菸犯罪化
不要搞個四不像的東西 ...

我同意完全罪化
切斷供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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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換個角度..
妳的觀念只是把抽菸合法化!
如果他今天跟毒品一樣是禁止的!
它是傷害身體,對人體並不會有好處!
禁煙就禁止吸食毒品是一樣的!
我以前也抽菸,也戒掉了!
因為抽菸傷害身體,導致有很多活動無法參予!
這個政策對大家都好!
我哥都在房間抽菸..
我現在不抽菸但是卻要經常吸我哥的二手菸!
禁煙對你我的健康都是好的!
如果你要怪政策..
怎麼不怪自己吸菸呢?
就像毒品有管道買得到,但是有的人就不會去買,不是嗎?
也不能怪賣菸的人..
今天大家都不抽菸,菸商自然就會減少..
戒菸、禁煙是好的開始!
多替自己家人想想..

[ 本文章最後由 帥氣a哇啦 於 09-1-12 23:28 編輯 ]
 
魔獸我把他成為我的歷史!
在射擊遊戲界裡面..
我掀起一個風潮..
在明年的時候..
我將會讓大家知道我們是誰!

現在我以新的目標前進
在老天爺給我的天份  以及我的勤奮努力!
我可以創造出更多的不可能!
完成這個目標   這就是我的使命!

這是我的無名 http://www.wretch.cc/album/ts00213111 歡迎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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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原帖由 帥氣a哇啦 於 09-1-12 23:25 發表
妳的觀念只是把抽菸合法化!
...


抽菸本來就是合法的.....應該沒有什麼合法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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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的英雄

默語寒爾

菸害防治法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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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在對吸菸者限制的政策修改之前
都會先舉辦公聽會

而我國卻說限制就限制
並未取得足夠的討論意見


更何況
也有教授指出,這又是一個走不出台北的政策


(教授:喂!異形!你以後要抽的時候就到我研究室來抽啦~)

[ 本文章最後由 異形 於 09-1-12 23: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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