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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件使用安全提醒

親愛的會員您好:


新修訂戶籍法已於2008年5月28日正式生效,並增列相關刑罰規定。
該法第75條第二項明訂如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的國民身分證,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意指:若民眾將身分證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權益者,一經查獲,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再者,以往變造身分證被查獲者,只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今後,變造身分證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再次提醒您,為保障您的帳號安全,請勿將證件轉賣、轉借、借用他人證件、變造他人證件,千萬不要因貪圖一時之利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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