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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tsai68 於 11-2-25 20:18 編輯
首先釣魚台和台灣根本沒有法理上的關係,日本也不是根據馬關條約取得釣魚台,證據就在馬關條約的簽訂過程裡,日本是在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中把釣魚台納入國土,3個月後(1895年4月17日)才和中國清朝簽定馬關條約,顯然台灣和釣魚台並沒有法理上的關係否則日本哪有必要把台灣和釣魚台分割處理?? (你看,保釣人士和中國連證據這樣確鑿的東西都在說謊)
馬關條約第2款第2.3條理明文規定:
中國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19度起至百20度
止,及北緯23度起至24度之間諸島嶼
割讓當時山吉盛義繪製台灣附件地圖並未包含釣魚台
臺灣總督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全權交接臺灣文據
李經方電稱,交接臺灣文據: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照在下之關所定和約第五款第二條,交接臺灣一省,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簡派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簡派臺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各為全權委員。因兩全權委員會同於基隆所辦事項如左。中、日兩帝國全權委員交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下之關兩帝國欽差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第二款,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即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以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之管理主權,並別冊所示各該地方所有保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欲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以昭確實。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訂於基隆,繕寫兩分。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委員一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臺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
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清單。
一、臺灣全島、澎湖列島之各海口並各府廳縣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
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時商定云。乞代奏。又據電稱,交接文據,漢文、東文各一分,擬派隨員齎送到津,求咨送總署備案。俟文到即轉咨。
(一八九五年六月二日,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基隆。 )
(李鴻章,李文忠公選集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刻765頁)
更重要的是釣魚台不是無人島,日本人古賀辰四郎從1895年就率眾到釣魚台開墾,到1909年移民已有90戶共248人,開墾規模還不小,現在島上仍有古賀家族的遺跡..
保釣人士把釣魚台和台灣扯上的唯一證據是台灣台北縣及琉球沖繩縣為當時的釣魚台起主權之爭,1944年東京法院判決釣魚台歸台北縣。
可是後來證實糾紛地點為西表島和與那國島之間。
中國要強佔釣魚台的手法和要強佔台灣的手法方法一模一樣;就是不管國際法,只是隨便從古書上剪兩句話,只要中國古書上有提到,這個地方就變成中國固有領土這種幹法要是行的通,那全世界就都是中國固有領土了;很簡單;中國的鄭和下西洋,一路從東南亞發現到非洲,照中國人的幹法,那不是整個南亞到非洲都應該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了?哪有這樣荒謬的事??中國史書上也寫的很清楚中國曾經是蒙古(元朝)的一部分,那中國是不是該把領土交還蒙古共和國統治??中國的領土在中國古書上不斷變動奢,請問要以哪一本為準??要是世界各國都如法炮製義大利也拿羅馬帝國時代的古書宣布英國,德國,法國是義大利的固有領土希臘也拿亞歷山大大帝時代的古書向印度,波斯要主權,那不是天下大亂? 況且這些中國古書都是私人遊記性質,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效用,在1615五年日本人村山等安遠征台灣之時,為琉球國王中山尚寧得知。他派人告知中國,當時的中國的福建巡撫黃承玄為此於萬曆四十四年(公元一六一六年)上奏此事。其奏書中說:(雞籠逼我東鄙,距汛地(澎湖)僅數水程,倭若得此,益旁收東番(指台灣)諸山以固其巢穴)雞籠就是現在的基隆,當時應該汎指現在的台灣島,奏書中用"雞籠逼我東鄙"顯然是把台灣當成外國看,當時連台灣都被的中國當成外國,更不用說是小小的釣魚台了
看看保釣人士的鐵證『順風相送』福建往琉球
1555年 明朝 鄭舜功「日本一鑑」
保釣人士宣稱該書中指出釣魚台為小東(台灣)的附屬島嶼,可是作者把台灣看成另一個國家"大惠國"。
明朝嘉靖十三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提及福州至琉球經過釣魚
嶼、黃毛嶼、赤尾嶼才算踏出明朝領域,渡海到琉球。這也是大有問題,《使琉
球錄》關於這段的記載是:「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尾嶼,目不
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見古米
山,乃屬琉球者。」
這清楚說明了,到了古米山才屬於琉球王國領土,並無法反推釣魚嶼、黃毛嶼、
過赤嶼(赤尾嶼)屬於中國,而且書中尚提及平嘉山(彭佳嶼),難道平嘉山在
明朝就屬於中國領土嗎?關於台灣在明朝以前不屬於中國版圖,周婉窈教授有
〈明清文獻中「台灣非明版圖」例證〉一專業論文以供佐證。
引《使琉球錄》之內容,不將釣魚台列為琉球所有,釣魚台就一定屬於中國嗎?
不管是《明史》、《清史稿》,都沒有對於釣魚台的紀錄,連中國官方史冊都未提及釣魚台了,
那只能說明釣魚台在明清兩朝是個無主之島,既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琉球、日本。
舉了日治時期,釣魚台被劃分在台北州之下,欲藉此表明釣魚台屬於臺
灣。然而,日治時期,不管是台臺灣、琉球、日本,都是日本國的領土,當時的
釣魚台不管劃在哪邊,都與主權無涉。
這就是保釣團體宣稱釣魚台納入明朝版圖的鐵證 明朝浙江提督胡宗憲組織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可是裡面也有雞籠山(台灣)但明朝當時並未將台灣納入版圖啊!
《三國通覽圖說(1785)》是學者林子平根據中國冊封副史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1722)》而做。該書缺乏作為地圖的正確性,對於本州、四國、九州之外難以測量的地區更是多所杜撰,且在日本鎖國時代曾一度被列為禁書。日本學界認為將附錄之航道圖所用顏色主張釣魚台主權有牽強之處,畢竟該圖用色與實際境界頗有異同,例如臺灣1684年歸於清朝,卻用了與中國(紅)不同的黃色,而臺灣轄內的花瓶嶼和彭佳嶼又以中國的紅色標示。
保釣人士說1810年日本學者山田聯的[地球]輿地全圖將釣魚島塗成跟清國同色作為納入滿清領土證據,可是當時清國的領土庫頁島卻被塗成紅色。
保釣人士引用下圖的第2.3張宣稱清朝納將釣魚台入版圖的鐵證,可是看了全圖就明白那是琉球到台灣之間的地圖,斷章取義就是保釣人士的一貫手法。
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的大清一統輿圖 南七巻
過去保釣學者告訴大家釣魚台是跟著馬關條約一起割讓的,可是謊言被拆穿後,不是當做沒說過,或說是甲午戰爭造成的結果,所以也算馬關條約的一部分,是否屬實可查會議記錄,不過他也提不出來。也有的就是引用日本資料改口宣稱:日本將釣魚台納入版圖,此舉沒得到滿清同意。可是如果連外國都知道日方所畫出的台灣諸島範圍,滿清怎麼可能不知道未包含釣魚台呢?1875年發行的欽定讀通典防區也不包括釣魚台。
某些中國古書提及發現尖閣群島的記錄:這是最爆笑的,發現(路過)從來就不是所有權的理由,「先佔」(例如在島上駐軍、駐人、有燈塔、出張所、倉庫)才是所有權的展示。再說,自古以來「路過」尖閣群島的人不知凡幾,日本人、西班牙人、荷蘭人、美國人、葡萄牙人多的是。
清朝周煌著琉球國志略,保釣人士常引用文獻記載釣魚台內容通都常是這樣的。
再從地理位置看,與那國島離台灣比釣魚台更近,關係更是深厚,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要是釣魚台算台灣領土,請問夾在台灣和釣魚台之間的與那國島怎麼辦?任何要把釣魚台當中國或台灣固有領土的證據都更適用於與那國島為什麼中國只喜歡釣魚台卻偏偏放過與那國島??
保釣團體老是說釣魚台離台灣距離較近 離沖繩島遠 所以是台灣的屬島 卻不提石恒島與釣魚台的距離
日本取得釣魚台完全是根據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實效性統治行為 "取得的,而且和日本取得台
灣的馬關條約一點關係都沒有,
A:日本對釣魚台的無主地先佔:
1609年,日本九州的薩摩藩派兵入侵琉球,琉球成為薩摩藩的藩屬
1872(明治五年)將琉球王國降格為日本政府所屬的琉球藩,惟仍以琉球國王為藩王
1879年日本廢止琉球藩,改設沖繩縣
1879年3月日人松井 忠兵衛編製,經日本政府內務省(相當內政部)審查通過出版的"大日本全圖"將釣
魚台列嶼劃入日本版圖。
1879年12月,明治政府內務省地理局正式出版的「大日本府縣管轄圖」正式然將釣魚台列嶼標示為
構成琉球群島之一部分,也就是公開向世界宣示日本政府佔有釣魚台的意思。
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內政部長)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
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經數次調查確認釣魚台上面
毫無界碑,官廳或居民等清朝統治的跡象認定為無主之地
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 群島西北,稱久場島、
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 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
台劃入琉球 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將尖閣諸島納為領土,編入沖
繩縣
B:日本政府對釣魚台實效性統治行為 :
1902年(明治35年),沖繩縣臨時土地整理事務局對釣魚台列嶼實施實地測量,製作各島的正確縮尺圖。
1915、1917年日本海軍水路部,1931年沖繩營林署對釣魚台進行測量工作,
日本農林省資源調查團赴該列嶼勘查,
日本氣象局在釣魚台建設測候所。
以上事實均可證明日本政府已經對釣魚台列嶼進行實效性統治。
最重要的是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30年為條件,核准將釣魚島(日方稱魚釣
島)和黃尾嶼(日方稱久場島)租借給古賀辰四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建造小型碼頭、海產加工工廠、
宿舍等建築物,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 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90戶,共248人,
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畝!現在釣魚島上仍有古賀家族的遺跡.
人工坡道
廢棄的蓄水池
魚釣島西北部的和平山事務所,攝於明治41年。
魚釣島上綻放的百合花
古賀辰四郎(攝於島上鰹節工廠)
工廠前紀念合影
工人作業情景
島上開墾的居民 (攝於明治33年)
1918年(大正七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 古賀善次繼承。
1926年(昭和元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
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 政府申請購買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
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
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
魚釣島的謄本
古賀家魚釣島的推薦書
對中國最大的致命傷是中國從來沒有對日本取得釣魚台的行為有任何異議,連最基本的抗議都沒有尤有甚者,中國還在不少官方文件上公開承認釣魚台是日本領土:二次大戰後也沒有主張釣魚台是中國的領土,要求日本歸還,這在國際法上就是中國承認日本統治的有效性,日本也不是和中國簽訂條約取得釣魚台,廢除中國和日本間的馬關條約自然無損於日本對釣魚台的主權.
1920年中華民國發行之感謝狀,中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裡公開稱釣魚台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請注意,不是稱台灣尖閣列島;很明顯在中華民國政府眼裡,釣魚台是日本國琉球群島的附屬島嶼,不是中國的,也不是台灣的,光這個證據就讓保釣人士百口莫辯了!
尖閣列島是尖閣諸島 和洋島是魚釣島
1951年,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輯《台灣省通志稿》,記載台灣省最北端為彭佳嶼。
1953年1月8日中共人民日報,在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專文中清楚的寫著(琉群島包括尖閣諸島)
中國亞光輿地學社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台灣部分沒釣魚台
中國亞光輿地學社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精圖台灣部分也沒釣魚台
1954年10月遼寧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台灣地圖。
1955年 台灣公文書中清楚將釣魚台標示為琉球群島的一部分
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的台灣省
台灣1958年地理教科書明確指出台灣北界是彭佳嶼
1958年11月北京地圖出版社編輯部編印的地圖「日本之部」,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之內。
中國1959年台灣地理明確將台灣北界定在彭佳嶼
1960年,中華民國內政部製作《台灣省5市16縣詳圖》,明記台灣附屬島嶼七十六座,分佈範圍從恆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嶼,未記載釣魚臺。
1961年中華書局出版由歷史學者向達著作的《兩種海道針經》,其中之「釣魚嶼」項目:「釣魚嶼為自台灣基隆至琉球途中尖閣羣島之一島,今名魚釣島,亦名釣魚島」。
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台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日本名尖閣群島(點圖可放大)
1965年11月台灣省政府編印之「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將台灣省極北界定為彭佳嶼。
1968年10月台灣印行的「中華民國年鑑」也以台灣極北為彭佳嶼.
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發行的地圖以尖閣群島標示釣魚台
至於為什麼美國把釣魚台交還日本而不交給台灣或中國??1945年日軍的「捷二」號作戰,為了抵禦美軍的反攻,將九州南部、琉球、台灣納入「捷二」號作戰的範圍,而為了對抗美軍登陸沖繩的「冰山」作戰計畫,日本派遣牛島滿中將指揮第三十二軍戍守整個琉球戰區。
重點是:牛島滿中將除了主力第二十四師、第六十二師、第四十四旅團駐守沖繩本島之外,其轄下還有直屬牛島滿指揮的先島集團、奄美守備隊、大東島守備隊;先島集團由第二十八師(缺一部份)獨立混合第五十九、六十旅之外所組成,分宮古島地區跟石垣島地區駐守,其中就包含尖閣諸島(釣魚台)。而日本海軍在琉球區域的「菊水特攻」也包含對尖閣諸島(釣魚台)海面區域的美軍艦艇實施攻擊。
1945年4月1日,美軍登陸沖繩島成立美國琉球軍政府,並發出琉球佔領第一號公告,其中第二條擱置琉球群島日本帝國權力。日本宣告無條件投降後,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經美國總統1945年8月17日核准,授權美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9月2日受降儀式上對戰敗國日本所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琉球日軍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沖繩作戰(冰山作戰計畫)在1945年9月7日結束。當天史迪威司令官接受日本第三十二軍的投降。根據史迪威將軍的命令,南西諸島日軍代表向美國琉球兵團(美國陸軍第十軍)司令部報到,先島群島日本軍司令官納見敏郎陸軍中將也在「表示琉球群島上超過十萬五千名的日本陸海軍部隊,完全無條件投降的文件」上署名,至此,包括先島集團——宮古島地區跟石垣島地區守備隊都向美軍琉球兵團投降,該地區並為美軍佔領。
這跟太平洋戰軍司令麥克阿瑟上將命令中國協助前去接受台灣戰區安藤利吉大將投降,是完全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尖閣諸島(釣魚台)當時是屬琉球戰區,而非台灣戰區,安藤利吉向盟軍投降的部隊並沒有先島集團——宮古島地區跟石垣島地區守備隊,台灣受降的範圍並沒有尖閣諸島(釣魚台)。
1946年1月29日,佔領日本的盟軍總部頒布「關於將若干外廓地區在政治上行政上自日本分離之備忘錄」,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領土分離。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二十二號頒佈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台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
後來美國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和美日協議內容,先後歸還日本吐噶喇列島和奄美群島。美國琉球民政府並且在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其經緯度明確包含釣魚台列嶼。
美國認定釣魚台為日本托管的領土,也就承認赤尾嶼為日本國有土地,黃尾嶼為古賀善次的私有民地,自一九五五年起將該兩島使用為美國海空軍演習場地後 ,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
也就因為這樣,1972年5月15日,美國根據與日本簽署的「沖繩歸還協定」,將琉球群島主權移交日本時,才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它的歷史背景就是這樣。這純粹是太平洋戰爭因戰區劃分所造成的,跟什麼明朝、清朝、馬關條約,以及更鬼扯蛋的地理環境一點關係也沒有。
拿地質學上釣魚台為大屯山脈入海延伸而成當台灣領有釣魚台的理由,我只請問俄羅斯和中國根本連在一起.那俄羅斯可以根據這種地質學上的理由主張中國是俄羅斯的固有領土嗎??
中國一向主張擁有主權的南沙群島從大陸棚來看跟中國也沒關係。
地質保釣這種論點居然有市場!
100年間,中國從來沒有向釣魚台進行過任何有效的官方實質統治行為甚至於連宣稱釣魚台是中國領土這麼基本的事都沒幹過,根本忘了世界上還有釣魚台這個地方。
早期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皆沒畫釣魚台。
一直到一九六九年五月,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發表探勘調查結果,指出釣魚台周邊海底可能埋藏大量石油及天然氣之後才開始突然主張釣魚台是中國固有領土,蔣介石才開始竄改台灣教科書的地圖想要強佔日本的領土,
竄改版地圖
相較於原始版本,國界線重新畫了一條 (不過好像畫得太粗了點),尖閣群島被改成釣魚台列嶼。此外,魚釣島、赤尾礁、黃尾礁、北小島、南小島分別改成:釣魚台、赤尾嶼、黃尾嶼、北小礁、南小礁 (不過塗改的痕跡有些明顯)。
目的就是覬覦釣魚台的石油;這種行為不是和無賴很像?!以筆者來說我國中唸書時國民黨明明教我們台灣的北界是彭佳嶼,怎麼釣魚台發現石油後以後突然變成是釣魚台??所以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不容置疑,台灣絕對不能像中國一樣當無賴被世人恥笑!!更沒有必要捲入中國和日本間的領土糾紛,給中國人當反日的炮灰和棋子!
至於釣魚台附近的石油和漁業資源,台灣倒是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的規定向日本要求分享經濟權.,這點還比較實際.,要釣魚台主權,憑法理,台灣根本站不住腳,要比拳頭,日本和美國簽有美日安保條約,台灣打的過日本和美軍聯軍嗎??不要再肖想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了!!
根據菠次坦宣言和開羅宣言收回釣魚台?
菠次坦宣言第8條說要實行開羅宣言 可是世界上沒有開羅宣言這份文件
內容相似的叫新聞公報 而且沒人簽名 效力也無法跟49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相比
以下為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美國的版本,原件藏於美國國會圖書館,無人簽署。
關於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HP)
來源 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index.html
自一八八五年之後, 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 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 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 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自此以後歷史上, 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 並且不包含在, 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因此,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 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 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 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 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 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 將管治權歸還于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 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 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 , 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 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 , 這就表明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 台灣當局也好, 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 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 , 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
而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曾經舉出過的 , 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証據等各項論據 , 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証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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