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針對四月二十七日各大新聞報導部落客將霹靂布袋戲人氣角色素還真、莫召奴融入同人創作小說情節,因描述性行為文字露骨,遭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但檢方以尊重創作自由,予以不起訴處分。然該創作內容不僅仍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虞,更有損害本公司商譽及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霹靂布袋戲劇集中的每一個角色,皆是透過編劇、口白、造型等各方元素結合,隨劇情發展逐漸塑造成擁有獨特性格並深受廣大戲迷喜愛的人物。本公司因肩負台灣布袋戲文化產業代言人的重要使命,為維護每個角色在劇情中賦予的既定印象、眾多戲迷朋友對其支持角色的深厚情感及產業形象,本公司強烈反對將布袋戲角色融入任何可能造成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的創作行為中!

希望戲迷朋友能盡量秉持開朗正面的態度,欣賞劇情中每個角色的演出,同人創作雖屬個人興趣,但若相關內容有侵害本公司商譽及智慧財產權之虞,本公司不排除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以維權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啟
※霹靂相關之法律訊息:
http://www.pili.com.tw/legal/


資料時間:2009年04月30日

剛剛在逛霹靂時看到的,就順手帖上來與各位大大們討論。
 
凡思心情休閒論壇http://bbs.ersite.net/index.php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我覺得
霹靂很在乎著作、肖像權
只要有人對他們稍有不利
就採取法律途進~感覺很恐怖...
不然我大頭照~原本想用布袋戲的說...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聽說這次事件是警察要衝業績去抓的

與霹靂無關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原文由 飄茗 於 09-5-2 17:25 發表
我覺得
霹靂很在乎著作、肖像權
只要有人對他們稍有不利
就採取法律途進~感覺很恐怖...
不然我大頭照~原本想用布袋戲的說...


其實我覺得霹靂一直讓我感覺是很商業走向的一家公司

有些霹靂商品個人覺得精緻度真的非常有待加強

老實說很難和這家公司因為霹靂劇集而建立起什麼情感

他們給我的感覺都是比較商業和現實層面的

比起所謂的維護本土產業,其實我感受比較大的是他們的商業性質很強

或許本土產業是比較難去擴大和維持

只是我自己的感覺是他們應該錢也削蠻大的
 
薰風拂起淡淡的記憶

還有一點霜雪

還有一點點的 飄渺的...


惋惜過了 輕輕巧巧的

只剩下一絲絲的微甜盪在風中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其實,說實話,我個人是也不怎麼樂見這種同人誌的盛行啦~

最大原因是因為,以這次事件來說,這系列的文章的成就,應該是該歸功於霹靂,還是筆者?

或許作者在寫作上的確有某種程度之上的功力,但是我相信,被這系列文章所吸引的,有九成的人,不是因為作者的文筆,而是素還真與莫昭奴,既然如此,那若這系列有所成就,該是作者的功勞嗎?

更何況,此系列的走向,並非正統,充其量只是一篇普通的情色文章,然後把主角的名字冠上了眾所些知的人物名稱而已~

這不禁讓我想到了過去曾有段時間,A片商用的手法,他們會找些貌似明星的演員演出,然後就用很聳動的標題,如徐XX怎樣、張OO如何之類的。

或許某些人覺得是種趣味性的手法,但是對於某些人而言,何嘗不是一種對所愛角色的汙辱呢?

不過,話說回來,霹靂現在的走向,真的是讓人越來越憂心了
 

不寫情詞不寫詩,一番小品望君知

有許多的傷痕,總需要裝瘋賣傻來帶過!
只是卸下面具之後,又有誰敢直視那滿是傷痕的臉龐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不管怎講,大家都是有創作自由的,只要不違法,誰都沒有那個權力去反對創作者的自由。
只要所寫的文章,得到認可與欣賞,說不定那天,他們也會轉頭來邀請加入創作也說不定。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原文由 凡思 於 09-5-3 13:53 發表
不管怎講,大家都是有創作自由的,只要不違法,誰都沒有那個權力去反對創作者的自由。
只要所寫的文章,得到認可與欣賞,說不定那天,他們也會轉頭來邀請加入創作也說不定。 ...


話說,其實那位作者,應該是已經差點違法了,因為他並沒有利用來牟利,不過涉嫌毀謗、損害形象是已經確定的事情~

記得張君雅點心麵的新聞嗎?

該公司在於通知與或得使用權的部份上,因為沒有通知過本人或所屬公司,所以引起了一場風波,其原因就是因為「張君雅」三個字~

最主要的就是因為,說到張君雅,就會想到那眷村裡奔跑的小妹妹,這就是一種形象,雖然小妹妹本名不是張君雅,但是張君雅在眾人的印象中,已經與小妹妹劃上了等號。

同樣的,該作者使用了素還真與莫昭奴的名稱,大家覺得,會聯想到什麼呢?

當然啦,個人創作的確應該擁有自由,但是卻侵犯到他人領域的創作,就不免有所爭議~

如果該作者的莫昭奴與素還真,有解釋與布袋戲毫無關係,如他人的化名之類,就沒關係,但是若無解釋,甚至大剌剌的引用了其他的設定,如琉璃仙境、心築情巢等,那所指為何,自然不言可喻。

就我所知,某位小說家,所使用的筆名就是莫昭奴,但是並沒有人去指他侵權阿,另外,網路世界,隨處都看的到布袋戲名稱,但也不曾見過有人出來約束阿。

另外,我個人是覺得,創作上,若需要引用到其他人物,並非不可,但是具有「獨立」、「獨創」、「獨特形象」的人物,不應該成為個人所屬的主要角色,若作者的文章,只是讓素還真與莫昭奴偶爾出現,點出劇情,或是引用他們來製造某種層面的關係,當然並無不可,但是該作者卻是讓素還真與莫昭奴成為她作品裡的主要角色,並且讓他們做出了與實際性格有所出入的設定,當然引人不滿,更何況,素還真與莫昭奴都是還沒退場的人物,而且是霹靂手中很重要的人物,既然如此,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創作,應該是只屬於自己的榮耀,而不是一時興起而把別人的血汗,拿來當作自己樂趣消遣的一種手段。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認同這一點,但是 創作自由還是要有 只是 不能有讓人不舒服的感覺就好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12-5 11:14 , Processed in 0.019964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