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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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英文版原載於2009年6月23日]
最近出現一項影響英國部落客的判例。
6月16日,英格蘭暨威爾斯高等法院法官Eady判決,在NightJack部落格撰寫職場生活的警官無權匿名寫作。
原告現已知為探員霍頓(Richard Horton),他原試圖爭取法院禁制令,阻止英國《泰晤士報》在報導中提到他的名字,結果最後敗訴,法院判決後,霍頓已收到上級「蘭開夏警隊」(Lancashire Constabulary)的書面警告。
這是(《泰晤士報》)言論自由的勝利…抑或是(匿名部落客)言論自由的限制?輿論意見分歧,不過透過部落格搜尋,會顯示部落客輿論較傾向於後者。
法官認為,NightJack部落格「內容資訊並不符合原告所預期的合理隱私,畢竟部落格為公開活動」,這位法官也因為這項「保護隱私權」的裁判聞名英國,他表示:
縱然我的看法有錯,我相信在審判時,讓大眾瞭解作者為一名警員,此種公眾利益也必然高於原告所聲稱的隱私權。
此事對部落客有何意涵?法官指出:「有些人向大眾掩飾其作者身分,但我的裁決主張,若他人能追溯身分,則法律該限制他人揭露身分。」
無論在英國或國際間,都很難找到部落客大力支持這項對《泰晤士報》有利的判決,《泰晤士報》本身對此事的報導則遭到許多人強烈批判,Malcolm Coles指出,部分負面批評還不太容易找到…
此事有三項發展:
  • NightJack先前為贏得部落格界大獎Orwell Prize,已接受評審團檢驗,比賽主辦者Jean Seaton在《衛報》Organ Grinder部落格中,說明她為何主張裁判有誤。
  • 《泰晤士報》堅持公佈霍頓身分,主要張調「他透過部落格揭露參與調查案件細節,有心人可能藉此追蹤加害」。
許多部落客與留言者批判報導記者Patrick Foster,指責他在法官口中的「追溯與調查」程序,筆者先前在Journalism.co.uk部落格個人部落格中,均曾整理諸多連結,以下精選幾篇部落格文章,均提出差異觀點:
  • 有些人捍衛警員部落客的匿名權,例如PC Bloggs
  • 有些人認為NightJack太過天真,以為能保持匿名,例如Letter from a Tory
  • 其他對《泰晤士報》報導角度的批評,例如曾為匿名部落客的Hopi Sen
以上只是整理這場複雜論辯的部分內容,旁觀者或許對法官判決很驚訝,因為此事竟發生在英國,畢竟此地並無高壓獨裁政權與迫害媒體的法律,雖然英國擁 有嚴格的誹謗法,國內言論自由仍超越許多國家,甚至是多數國家,一部分原因當然在於英文流通眾多地區,然而在英國,這位得獎部落客在民主制度之下,卻無法 維持匿名(請見Jean Seaton的文章)。
此項判例會如何影響英國部落客隱私權與匿名權,目前尚待觀察,筆者也將繼續報導,與此同時,各位若現從事匿名部落格寫作,亦可參考全球之聲倡議計畫指南,以瞭解如何繼續匿名寫作,或者也可以仿效霍頓,改到蘭開夏某城鎮學習柔道

http://zh.globalvoicesonline.org/hant/2009/07/14/3512/

我想了解各位對網路匿名權的砍法,與法律是否應當否定blogger的網路匿名權(老實說,看到這讓我想到日前沸沸揚揚的郭冠英事件),以及否定blogger的網路匿名權是否構成了對網路言論自由的侵害。
 
Nemo me impune lacessit
當十元被別人拿進口袋時,人們常常記恨一輩子。
當百元被笨蛋丟進碎紙機時,人們很容易就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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