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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購房向公公借款丈夫去世媳婦不認賬

小紅和李東夫婦為買房,向李東的父親借了9萬元。數年後,李東身患重病去世,將房子的全部產權都給了小紅。公公將小紅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小紅則認為,借條只有李東一人簽字,
票貼對自己沒有約束力。日前,南開法院一審判令兒媳小紅返還公公9萬元。

小紅和李東夫妻倆於2001年在本市南開區買了一套商品房,為此向公公借了9萬元錢。 2007年6月9日,李東親筆向父親書寫了借條,確認其借款事實。同年9月14日,李東與小紅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書,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的全部產權歸小紅所有。當月,李東因病去世。

2009年11月,小紅的公公將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小紅歸還其9萬元借款。

被告兒媳小紅稱,借條是其丈夫李東所寫,她並不知道這件事,寫借條的時間是李東病重期間,當時李東神誌不清,所以她認為藉款事實並不成立。同時,原告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南開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雖然只是李東一人簽字,卻是李東與小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小紅應當償還欠款。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
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中,原、被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即原告公公)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即被告小紅)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一審判令兒媳小紅返還公公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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