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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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這場以戰鬥、流血告終的挾持人質事件是否在戰術上為必須呢?這將是這編文章的重心。當我們去判斷事件的處理是否得宜時,我們有幾方面可以考慮。首先,1)疑犯的背景和狀態,2)進攻的時機,3)進攻的手法,4)事後處理的手法。

疑犯的背景和狀態:

1)他是一名前警員,具有「足夠傷害別人」的武器訓練。那代表他可以造成很大的危險,而且他很可能很了解警方處理挾持人質的手法。這意味他有能力「反制」警方的行動。

2)他行為有明確目標:是要復職。雖然以犯法行為去達成這種目的本身已經不可能成功,但他的要求同時證明了他不以殺生為目的,而且私利也不佔極重要的位置。這樣的要求雖然意味「交易」不太可能成功,但亦代表他不象會落實他的殺人計劃。

3)他不但有足夠的裝備,而且徙犯案地點也表示他是有計劃犯案。他選黎剎公園這種多旅客及空曠的地方,是為了佔據一架「大型汽車」以方便有效控制人質、「挾持外國人」以令菲國政府要面對外交問題而令警方攻擊行動更難展開、和「放置汽車在開放性位置」以令警方難以不知不覺去步近進攻。

4)據獲釋人質的說法,疑犯沒有「威脅傷害人質」和「以槍指向人質」。明顯地,疑犯十分冷靜,而且他了解兩個事實:「他持槍已經可以威脅人質」,「威脅只會令人質緊張,有可能令人質反抗」,「威脅會令警方感到危機,而令攻擊可能增加」。他的「平靜」佔領指出他不但在公擊前有計劃,而且他很清楚甚麼行為對他來說是必要,甚麼是有害。

5)他開車向路中心駛有可能是要遠離車後的白欄杆。這代表他一直有在戰術上更正、評估和觀察自己。

6)他會在車邊不怕被狙擊、和讓人質看窗外反映本身不打算「認真對抗」,否則他應該會更注重人質的紀律和戰術上的行為。這的確令其後的槍戰變得可疑,因為一個本身打算真的殺人的疑犯應該會更注重人質的行為和自身的危險才對。

7)一般來說,如果人質身體被餓得越弱和挾持得越久,原則上對疑犯有利。因為長時間挾持有可能引起斯德哥爾摩症(一種人質對挾持者加以認同的心理症)。加上慢性身體上的傷害可以加強挑戰警方的低線,也令人質反抗的可能性更少。

總結:

疑犯令人感覺上不像是「具侵略性」,最少不像是「不惜一必切殺人」那種。疑犯的「威脅殺人」由我看來更像是「以增加警方壓力為目標的威脅」。





進攻的時機:

1)大雨。這令警察更易接近疑犯,但濕身的警察反影會比乾身的疑犯慢。警察在待機時體溫下解也令攻擊方戰鬥力更差。

2)夜。這令警察更易接近疑犯,但也令警方難以了解車內情況。

3)人質只被挾持了十多小時,這意味人質未有斯德哥爾摩症,這絕對是好事。但面對獨行俠的疑犯,只要時間拉長多十多小時,就算疑犯有食物支持,他精神上不可能支持得住。加上二十多人小時的挾持一般來說也不會引致斯德哥爾摩症,這代表進攻遲一些可能更好。

4)有軍事分析指出,人在清晨時警覺性最差,這代表「如果情況不緊迫」,最好的攻擊時間會是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五至六時左右。

5)疑犯有「威脅」也有開槍。不考慮疑犯的性格,警方有理由認為是「緊急」而進攻。

總結:

進攻決定是警方最講求技巧和最困難的,這不是一個「沒有當地資料的外國人」應該評論的。我只可以「分析」而不會「批評」。

進攻的手法:

1)菲律賓警方一開始的包圍是作戰的基本。

2)菲律賓警方的裝備是有一點問題。任何受過戰鬥訓練的人都會知道,M-16進槍不是一支適合用作CQB(近迫戰)的槍。加上步槍彈的穿透力過強(打穿兩三面鋼板根本不是問題),警方開槍就算開得到,也會打中人質的可能。一般「攻堅隊」都會選用MP5之類的9mm衝鋒槍,它們不但短小方便近戰,鉛頭子彈(一般警察也是用鉛彈,雖然不知菲國是否也在用)也有更好的「停止力」(Stopping Power)。9mm手槍彈的低穿透力也令攻擊更安全。

另外,防彈盾的使用也很奇怪。防彈盾不但擋不了M-16的子彈,而且使用者也不能使用更強的槍。最後防彈盾就淪於「心理之盾」。

3)攻擊過程欠缺訓練和裝備支持。

用警車當成梯不但不可以有效防彈保護攻擊警員,警員逃下來時也明顯有困難。如果參考外國的相似情況,一般會由警車改裝加梯去支援進攻,這樣不但進攻會比站車頂流暢,車也可另加防彈系統保護進攻的警察。

多方面攻擊是進攻的基本。雖然由車尾(近人質方)作射界是正確,但單一戰鬥口代表警方沒有利用人數優勢。

4)有人認為進攻應有閃光彈,我個人認為不正確。閃光彈的確戰「沒有留意警察」的疑犯有用,但對「已經知道警方進攻」的疑犯則無用。當一個疑犯處於一個簡單的戰術環境,閃光彈只會令疑犯往「記憶中的目標處」亂開槍,而警方又因「剛放了閃光彈」而不能進入,最後閃光彈只令情況更差。

基於相似的道理,CS GAS(催淚彈)和煙霧彈也是不合用的。

但又人建議用大光燈則是非常正確。大光燈不但可以營造心理壓力,疑犯的瞳孔也會因為強光收縮而看不清暗處和對手。

5)介紹一下螢光棒的用途。那是一種長時間提供光源的方法,而且只要掉入去就好,不像燈長開就會被人射擊。加上疑犯有時會怕接近光源,所以螢光棒是一件很少人知道的戰術利器,而菲警也用得不錯。



事後處理的手法:

只可以混亂形容。上前的人多,工作的人少。拯救行動令人感覺不到效率。失血創傷最需要的鹽水也好像沒有即時現場供給。

明顯地,前線人只管理太混亂。雖然未必致命,但也反應了菲警能力的不足。



總結:

這是一宗令人不快的事件,無差別地害人也展示了恐怖主義的可怕特性。願他們的靈魂得以安息。求主保守他們的心,他們家人的心。希望仇恨不會延續,求主引導帶領,願你的公義暲顥。

以主耶穌基督的名而求

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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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評分:  聲望 + 6   檢視全部評分
克里斯Chris  精華文章  發表於 10-8-25 10:44 聲望 + 6 枚

究竟,這場以戰鬥、流血告終的挾持人質事件是否在戰術上為必須呢?這將是這編文章的重心。當我們去判斷事件 ...
kkhhkhk 發表於 10-8-24 00:19

你的論點非常清楚
但是在一個有可能會動亂的國家來說
你上面的某些進攻手法不太可能做的到
例如菲國以我所知是沒有MP5
他們有的是XM16E1,RO615等5.56NATO突擊步槍

另外,他們很多正常應該有的工具也沒有,例如你上面所說的加裝梯的警車
同時從當時情況看來,他們的SWAT有可能只經歷一到兩場的實戰...甚至完全沒經歷過實戰
他們有嘗試做到多方面進攻,但不知甚麼原因而停止

而當他們用催淚彈的時候我則認為用的好
因為當時槍手剛好到了車的中間部分
而催淚彈一放,槍手就即時為了尋找自己目前的位址而沒有開槍
之後警方就立即攻堅
令槍手被殺



以上只是自己的意見
有錯勿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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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敝人從新聞上的消息來看,現場攻堅部隊的戰術失誤祇是整個大屠殺的小環節而已,若兇手如同樓主所說的:

2)他行為有明確目標:是要復職。雖然以犯法行為去達成這種目的本身已經不可能成功,但他的要求同時證明了他不以殺生為目的,而且私利也不佔極重要的位置。這樣的要求雖然意味「交易」不太可能成功,但亦代表他不象會落實他的殺人計劃。

那調查人員將兇手家人強押才是真正的爆發點
 
難道壓榨勞工就這麼爽快嗎?我親愛的老闆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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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Wolfmann 於 10-8-25 13:31 編輯

即使發生在台灣,我看也好不到那裡去。當年悍匪詹龍攔身懷威力強大的M4卡賓槍,向許多的警察開戰擊發幾百發,並從幾百個警察面前逃走,檢討結果,因留了一個缺口,沒有部署警力及警用裝甲車,後來憲兵才撥了一部V150,警察才有裝甲車。要是同樣的事件發生在台灣,遊覽車的人質與悍匪門多薩,我們的特警小組是否如表演在大家面前的如此果斷? 人質不會死亡嗎? 狙擊手是否能發揮狙殺效能? 台灣這十多年來警政腐敗,警察的戰力是否如表面的堅強,果斷的判斷、好的戰術及領導是一個成功營救很重要的因素,我們的警察是否有這麼高的素質,很值得我們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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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消息指出,被擊斃的人質有可能是警方狙擊手幹的,因為子彈是從遠距離射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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