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取回密碼
 註冊
搜尋

切換到指定樓層
1#
本文章最後由 超玲音迷 於 10-9-24 13:55 編輯

編號:AT-3140
品名:動漫/聖靈長刀
售價:1,280



http://www.topmascot.com.tw/products.php?page=2&pid=163

歡迎知道相關法律的同好解釋條文


4a1c575187e1590191cfbf8e03678bb0.jpg

1285155523476.jpg

 
轉播0 分享0 收藏0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本文章最後由 KOGA.tpe! 於 10-9-24 15:20 編輯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7



第 1 條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2 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
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
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
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
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第 6-1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
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內政部
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

http://www.moi.gov.tw/online_detail.aspx?sn=48

警政署:
收藏刀械、自衛槍枝及電棍、棒、擊器之申請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1377&

台北市政府
四、刀械申請項目(一)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之申請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9113

------------

如何申辦持有刀械?


法令規定: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
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申辦持有刀械,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市、縣市(市)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

‧應附繳之文件及份數:
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二份。
身分證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乙份〉。
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未受禁治產宣告法院查詢函(分局代為查詢)。
相關辦理或製造之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 處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核轉)→警察局(審核、核定)

‧處理時限:
派出所>>>二天、分局>>>十天、 警察局>>>三天

※注意事項:如需申請刀械進口者,並備具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第一聯、第二聯。

--------------------------


講法就是,只要你沒有『申請持有許可證』就是違犯上述的管制條例

而持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並不得使用此物品做違法的事情(表演有表演的許可證、持有歸持有)

再來就是,廠商有無登記立案製造、販售、運輸 的證明。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
正當休閒娛樂之用
,得申請持有刀械


這我一定要放大...

如果是  飆車+拿刀  已經不算  正當休閒娛樂

這叫做『公共危險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拿武士刀(收鞘)跟人要錢、討債

叫做 『恐嚇取財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拿武士刀(出鞘) 砍動物

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超玲音迷 大 提供的網站 已經有聲明

http://www.topmascot.com.tw/ordinance.php

親愛的客戶您好:
                依據內政部台(九十)內政部警政署字第九○八一四八二號公告事項第二項新的刀械查禁公告頒布,
撤銷查禁:
(1)自動刀(俗稱彈簧刀);
(2)具有背齒之刀械(俗稱藍波刀);及
(3)蝴蝶刀,等三種刀款,並由2001.11.20 開始生效。
即日起,藍波刀、彈簧刀、蝴蝶刀都已不在查禁之列。
                注意:                  (1)開鋒武士刀、雙面開鋒的刀款(匕首)、手杖刀、
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各類型標刀、非農用掃刀、蛇刀、鋼筆刀、
十字弓,等 12 種刀械仍舊在管制範圍之內,購買需申辦相關文件,以免觸法!!!
               





 

回覆 使用道具 檢舉

總評分:  聲望 + 8   檢視全部評分
manlifexx  好詳細^^  發表於 10-11-3 08:54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只是過客    發表於 10-9-29 00:32 聲望 + 1 枚  回覆一般留言
傑爾斯    發表於 10-9-28 23:56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超玲音迷    發表於 10-9-24 15:05 聲望 + 3 枚  回覆一般留言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存檔|手機版|聯絡我們|新聞提供|鐵之狂傲

GMT+8, 24-9-21 00:24 , Processed in 0.986835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