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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弄影II就是P0P的證據!(修改版)
[QUOTE=Dreamz]犯了哪一條罪唷?說真的要找到完全符合的好像還真的沒有.不過要先釐清1.開會內容是指? 2.當事人是指? 3.隱私權的問題 對於我這種不太了解狀況的人而言,處理上有點難度存在吧.
不過就目前討論版看起來,應該是"弄影"以偽造身分的方式(網路上本來就都偽造的,所以要用ip來定奪,不過相關法律....闕如...)在網路上以自己"當初"之職權之便(利用職權之便導致他人受不利益至其他用途可是有法條可治的唷.)[職權之便是他有著知道會議內容的能力,並利用"偽造?誇大?"會議內容的方式進行不當指控.]來對會議中之參與人員做出不時之指控,是這樣說的吧.
就雜誌社而言,先看看他們之前對於那次開會的保密協定吧,基本上若是有制度的開會,都會有此種協定存在,要求對方不可洩露開會內容(通常會對特定部份做要求,可是說真的我不認為他們會那麼有制度),以免有人利用職權擅自做出不利他人或公司之情事.但若有,他可能已經侵犯雜誌社關於該會議的規定.民事賠償有有可循.再者,關於他再網路上散佈關於他人不實之指控,這點我想不用我說,目前你在網路上的公眾頻道"惡意"散佈他人不實消息或"毀謗"他人名譽都是可以提出告訴的,直接適用公然侮辱跟毀謗罪,這點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今天若有辦法證明弄影即為p0p的話,先由這方面下手會比較好.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此事件的嚴重性,是由法官"自由心政"所裁奪.所以沒人說的準.(不過之前曾有人罵了人家一句"偷克兄"就被罰了不知道幾萬...)
不過很可惜,網路跟線上遊戲此種法觀念在"法官"也許根本沒接觸過,所以告成功的機率相當小,不過我想就原告方而言,舉證責任之類都確定沒有問題的話(提出告訴的要先舉證)是可以告的.還有存證信函並非無用,收到的人的確可以把他丟進垃圾桶...不過對於原告而言,那算是一種證據的保留跟保留訴訟時效的證據,不要以為那只是寫好玩的.[/QUOTE]
關於你所提出的,我想再補充一些看法討論一下.
所謂毀謗罪的構成要件中,若我沒記錯的話,有二個重點,第一必須是不實,第二必須是有損害(至於損害是具體或者名譽上損害,好像有各種不同學說),那麼重點來了,第一,弄影所說的事情是不實嗎?第二,提出閻王和外國人的關係使閻王受到什麼損害了嗎?好像都沒有吧.公開開會內容對閻王造成什麼侮辱了嗎?應該也不會吧?所以為什麼我會說檢調單位搞不好連偵察都不會做,原因在此.更不用說提起訴訟了,自由心證也是要到法庭上才有適用的呢.
另外,所謂的公開開會內容這點,通常會有觸法之嫌的,是有關國家機密(刑法)及商業上機密(民法,公司法),我想他們所謂的開會內容,不太可能涉及這個範圍.
至於存證信函方面,你說的沒錯,對原告來說,那是一種證據方法,只是前面版上很多人都誤以為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我不過是就這點加以反駁.話再說回來,對於被告來說,舉證責任並不在他,他當然可以丟掉,今天弄影是在這個版上大家說要告他的人,再加上,他們所說要提起告訴的罪名,存證信函應該和舉證方面也沒關係.我說他可以直接丟掉笑笑就好,我想也沒錯吧?
另外講個題外話,這個我想不少人遇過,有些電信公司會發存證信函告訴你說你欠了多少電信費用,要你立刻去繳清,不然就要如何如何的,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申請這家的門號,存證信函這種時候的作用其實只是比較正式的書面的通知.不要一接到存證信函就就惶恐緊張,就乖乖的去繳費,這是現在流行的一種騙術(我堂妹日前就遇到過).請大家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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