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之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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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cking

回覆: 弄影II就是P0P的證據!(修改版)

古塵說不可以做人身攻擊哦,死神~
你的勸告是對我或弄影呢?
若是對我的話,我會改進,我會多關心聯盟盟友的,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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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弄影II就是P0P的證據!(修改版)

[QUOTE=維琪]哪一條?請問"未經當事人同意將開會內容公開"犯了刑法或民法或現行法的哪一條罪?
還會讓人死哦,真可怕.
心靈賠償金?
這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心靈賠償金又是什麼?請求權依據是什麼?傳說中的東西別拿來嚇人.
最近法官喜歡學美國?
你嘛幫幫忙,我們的法律制度多半沿襲德國和日本的法制,美國的法律制度和台灣的很少沾的上邊.
貴版不是有個現在就讀法律系的版友,可以請他來看看是不是這樣,(啊說不定是我學弟或學妹呢).
不要隨便說個名詞或者就你經歷過的事件亂套用一通就拿來唬人,弄影又不是被嚇大的.[/QUOTE]

    犯了哪一條罪唷?說真的要找到完全符合的好像還真的沒有.不過要先釐清1.開會內容是指? 2.當事人是指? 3.隱私權的問題 對於我這種不太了解狀況的人而言,處理上有點難度存在吧.

    不過就目前討論版看起來,應該是"弄影"以偽造身分的方式(網路上本來就都偽造的,所以要用ip來定奪,不過相關法律....闕如...)在網路上以自己"當初"之職權之便(利用職權之便導致他人受不利益至其他用途可是有法條可治的唷.)[職權之便是他有著知道會議內容的能力,並利用"偽造?誇大?"會議內容的方式進行不當指控.]來對會議中之參與人員做出不時之指控,是這樣說的吧.

    就雜誌社而言,先看看他們之前對於那次開會的保密協定吧,基本上若是有制度的開會,都會有此種協定存在,要求對方不可洩露開會內容(通常會對特定部份做要求,可是說真的我不認為他們會那麼有制度),以免有人利用職權擅自做出不利他人或公司之情事.但若有,他可能已經侵犯雜誌社關於該會議的規定.民事賠償有有可循.再者,關於他再網路上散佈關於他人不實之指控,這點我想不用我說,目前你在網路上的公眾頻道"惡意"散佈他人不實消息或"毀謗"他人名譽都是可以提出告訴的,直接適用公然侮辱跟毀謗罪,這點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今天若有辦法證明弄影即為p0p的話,先由這方面下手會比較好.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此事件的嚴重性,是由法官"自由心政"所裁奪.所以沒人說的準.(不過之前曾有人罵了人家一句"偷克兄"就被罰了不知道幾萬...)

    不過很可惜,網路跟線上遊戲此種法觀念在"法官"也許根本沒接觸過,所以告成功的機率相當小,不過我想就原告方而言,舉證責任之類都確定沒有問題的話(提出告訴的要先舉證)是可以告的.還有存證信函並非無用,收到的人的確可以把他丟進垃圾桶...不過對於原告而言,那算是一種證據的保留跟保留訴訟時效的證據,不要以為那只是寫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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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Dreamz]犯了哪一條罪唷?說真的要找到完全符合的好像還真的沒有.不過要先釐清1.開會內容是指? 2.當事人是指? 3.隱私權的問題 對於我這種不太了解狀況的人而言,處理上有點難度存在吧.

不過就目前討論版看起來,應該是"弄影"以偽造身分的方式(網路上本來就都偽造的,所以要用ip來定奪,不過相關法律....闕如...)在網路上以自己"當初"之職權之便(利用職權之便導致他人受不利益至其他用途可是有法條可治的唷.)[職權之便是他有著知道會議內容的能力,並利用"偽造?誇大?"會議內容的方式進行不當指控.]來對會議中之參與人員做出不時之指控,是這樣說的吧.

就雜誌社而言,先看看他們之前對於那次開會的保密協定吧,基本上若是有制度的開會,都會有此種協定存在,要求對方不可洩露開會內容(通常會對特定部份做要求,可是說真的我不認為他們會那麼有制度),以免有人利用職權擅自做出不利他人或公司之情事.但若有,他可能已經侵犯雜誌社關於該會議的規定.民事賠償有有可循.再者,關於他再網路上散佈關於他人不實之指控,這點我想不用我說,目前你在網路上的公眾頻道"惡意"散佈他人不實消息或"毀謗"他人名譽都是可以提出告訴的,直接適用公然侮辱跟毀謗罪,這點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今天若有辦法證明弄影即為p0p的話,先由這方面下手會比較好.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此事件的嚴重性,是由法官"自由心政"所裁奪.所以沒人說的準.(不過之前曾有人罵了人家一句"偷克兄"就被罰了不知道幾萬...)

不過很可惜,網路跟線上遊戲此種法觀念在"法官"也許根本沒接觸過,所以告成功的機率相當小,不過我想就原告方而言,舉證責任之類都確定沒有問題的話(提出告訴的要先舉證)是可以告的.還有存證信函並非無用,收到的人的確可以把他丟進垃圾桶...不過對於原告而言,那算是一種證據的保留跟保留訴訟時效的證據,不要以為那只是寫好玩的.[/QUOTE]
關於你所提出的,我想再補充一些看法討論一下.
所謂毀謗罪的構成要件中,若我沒記錯的話,有二個重點,第一必須是不實,第二必須是有損害(至於損害是具體或者名譽上損害,好像有各種不同學說),那麼重點來了,第一,弄影所說的事情是不實嗎?第二,提出閻王和外國人的關係使閻王受到什麼損害了嗎?好像都沒有吧.公開開會內容對閻王造成什麼侮辱了嗎?應該也不會吧?所以為什麼我會說檢調單位搞不好連偵察都不會做,原因在此.更不用說提起訴訟了,自由心證也是要到法庭上才有適用的呢.
另外,所謂的公開開會內容這點,通常會有觸法之嫌的,是有關國家機密(刑法)及商業上機密(民法,公司法),我想他們所謂的開會內容,不太可能涉及這個範圍.

至於存證信函方面,你說的沒錯,對原告來說,那是一種證據方法,只是前面版上很多人都誤以為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我不過是就這點加以反駁.話再說回來,對於被告來說,舉證責任並不在他,他當然可以丟掉,今天弄影是在這個版上大家說要告他的人,再加上,他們所說要提起告訴的罪名,存證信函應該和舉證方面也沒關係.我說他可以直接丟掉笑笑就好,我想也沒錯吧?


另外講個題外話,這個我想不少人遇過,有些電信公司會發存證信函告訴你說你欠了多少電信費用,要你立刻去繳清,不然就要如何如何的,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申請這家的門號,存證信函這種時候的作用其實只是比較正式的書面的通知.不要一接到存證信函就就惶恐緊張,就乖乖的去繳費,這是現在流行的一種騙術(我堂妹日前就遇到過).請大家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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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從你的回應就可以看出來

你根本就不知道人家要告弄影什麼~噗

只能告訴你跟閻王沒有什麼關係^^

至於告什麼~誰告的~你們慢慢想嘿

等弄影收到之後他應該會告訴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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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維琪]關於你所提出的,我想再補充一些看法討論一下.
所謂毀謗罪的構成要件中,若我沒記錯的話,有二個重點,第一必須是不實,第二必須是有損害(至於損害是具體或者名譽上損害,好像有各種不同學說),那麼重點來了,第一,弄影所說的事情是不實嗎?第二,提出閻王和外國人的關係使閻王受到什麼損害了嗎?好像都沒有吧.公開開會內容對閻王造成什麼侮辱了嗎?應該也不會吧?所以為什麼我會說檢調單位搞不好連偵察都不會做,原因在此.更不用說提起訴訟了,自由心證也是要到法庭上才有適用的呢.
另外,所謂的公開開會內容這點,通常會有觸法之嫌的,是有關國家機密(刑法)及商業上機密(民法,公司法),我想他們所謂的開會內容,不太可能涉及這個範圍.

至於存證信函方面,你說的沒錯,對原告來說,那是一種證據方法,只是前面版上很多人都誤以為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我不過是就這點加以反駁.話再說回來,對於被告來說,舉證責任並不在他,他當然可以丟掉,今天弄影是在這個版上大家說要告他的人,再加上,他們所說要提起告訴的罪名,存證信函應該和舉證方面也沒關係.


另外講個題外話,這個我想不少人遇過,有些電信公司會發存證信函告訴你說你欠了多少電信費用,要你立刻去繳清,不然就要如何如何的,但實際上你並沒有申請這家的門號,存證信函這種時候的作用其實只是比較正式的書面的通知.不要一接到存證信函就就惶恐緊張,就乖乖的去繳費,這是現在流行的一種騙術(我堂妹日前就遇到過).請大家要小心.[/QUOTE]--------------------------------------------------------------------------------------
事實證明維琪若是心平氣和的理性探討,其文章也是值得觀看的,這一篇回文大致上都有標準的回應及禮儀.
對於所知事物的意見交流若能脫下敵對立場的外衣,鐵網的點閱率會很熱門的,對於古塵這種愚庸之人,多看點好文章是受益匪淺的.
維琪或許不需要聲望值,但針對這篇好的回文,古塵能給的就只有聲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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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雁翎,

存證信函只在少數需先經催告或通知的案件中(多半是民事),才是起訴要件.
所以呢,向檢警機關或直接具狀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不用先經過寄發存證信函的程序哦.
所以不用多花錢請律師幫你們寫(若你們有請律師的話)
幫你們省點錢嘿!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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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維琪]macking,那請你針對你說我是莫蒂亞女皇的事做個說明吧?
弄影啊,你接到存證信函後直接丟垃圾桶就好了,存證信函只是一種書面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公權力機關的文件,看看真的可以笑笑就好.[/QUOTE]好吧,我說明一下
莫蒂亞女皇 -> vickycXXXX
維琪 -> vickycXX

X的部分是兩個帳號不同的地方
我不公佈出來

合理懷疑這兩個這號都是你的,不過分吧!
當然你可能申請兩個帳號,分別給兩個人玩!
這樣算是不同人,那又如何,vickycXXXX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還是你要像弄影所說,能開啟他的帳號的有4個人
所以用P0P可能是別人,不干他的事

莫蒂亞女皇 = 維琪 ?
這個很重要嗎?
討論區這種不用負責的發言場所,你是誰,重要嗎?
所以我真的不太想去爭論這個問題
就算真的是帳號名稱的巧合,你跟莫蒂亞女皇不是同一人
只能說我遜猜錯了,畢竟現在無法查到帳號資訊
但是你們自己人不也說: 莫大怎麼會是維琪呢?
都是你們自己人發的言論,是誰有差嗎?

弄影 是不是 P零P
因為牽扯到真實世界的職業道德跟誹謗官司
所以在弄影拍出登入畫面後(不曉得怎麼拍的)
因為畫面沒有P0P,所以我覺得沒有證據證明他就是
或許是另一個帳號,或許是改圖,或許是已經砍掉
總之沒有歷程,就沒辦法查出事實
我也不對這件事去追究真假

上個禮拜發現帳號資訊後
我查了幾個常常發言論的人的ID
發現 不死精靈 = 死亡快感
但是不死精靈也都是遊戲裡面口水而已,沒跟現實世界有關聯
但是我確定弄影II就是P0P後,讓我覺得太不應該

本來是要一句道歉就可以化解的問題
卻是要演變成寄存證信函

說真的,遊戲裡面的鐵血仇恨,也只是遊戲,離開電腦後都是空的
弄影你對閻王說句道歉,也只是遊戲裡面而已,真實世界沒幾個人知道你是誰
萬一鬧到誹謗官司,或許只是判賠,不用服刑
但是在你的紀錄上就會留下案底
如果你還沒當兵,等你服役後,這個紀錄會為你帶來很大的困擾
除非你沒有就職的問題(如老爸是老闆,或是你自己是老闆)
不然這個紀錄會影響到你以後的就業(你會覺得為什麼我條件不錯,老是不被錄用)
甚至於要去拉個保險當業務,也因為你有毀謗前科,連當保險業務也不行
更不用說對品格操守要求更嚴格的職業

也希望維琪不要再說什麼存證信函丟到垃圾桶
最好以後收到傳票也丟垃圾桶
反正被告的不是你,上法院也不是你,賠錢的也不是你,留案底的也不是你
出一張嘴隨便說說,對你也沒差

能讀到大學也是不容易啊,不要因此毀了自己的前途
弄影是大學生了,應該自己有能力去查查看存證信函的效力
還有收到存證信函的法律問題
最好有律師可以諮詢一下,不要去聽一堆對法律似懂非懂得人亂講

這是我你(弄影)的建議,聽的下去就聽吧
聽不下去就當口水,自己的前途,只有你自己能決定
我也有小孩,天下父母心,不要讓你的父母操心了
或許有人會說我這是陰謀,用溫情攻勢,聰明的你,自己判斷吧!
祝福你!
 
我不是馬夫! 我不是馬夫! 我不是馬夫! [img]http://www.city.mishima.shizuoka.jp/kakukaHP_system_kanrika/amenity/kurashi/kotsu/basya.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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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macking]好吧,我說明一下
莫蒂亞女皇 -> vickycXXXX
維琪 -> vickycXX

X的部分是兩個帳號不同的地方
我不公佈出來

合理懷疑這兩個這號都是你的,不過分吧!
當然你可能申請兩個帳號,分別給兩個人玩!
這樣算是不同人,那又如何,vickycXXXX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以下恕刪
[/QUOTE]哦哦,原來你只是"合理懷疑"嗎?你在社群版上說的是這樣嗎?
只是懷疑2個帳號都是我所有,就一口咬定莫蒂亞女皇就是維琪?
莫蒂亞女皇跟我有沒有關係?當然有,他是我的盟友.
是我盟友就等於是我嗎?你的推論真的很沒依據.
當初cb時我有幸抽中二個名額,一個給莫蒂亞玩,到了ob時他懶得重想帳號,就延用下來.
不管是cb或ob,我和他就都一直是各玩各的人物(帳號).
這樣的關係和所謂的分身是完全不同的.這樣您清楚了嗎?

就是不同人,不如何,只是證明你未求證只靠你所謂"合理的懷疑"就亂下定論.
重點就在這裏,未經證實的事你亂下定論,那你說的話可信度有多少呢?
據經驗看來,大多數用分身都是用來謾罵,就連你的Ep也不例外.
(你用GODLORD和用Ep發言,真的判若兩人啊)
這種惡習,還是戒掉的好哦,m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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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維琪]43
這種惡習,還是戒掉的好哦,macking~[/QUOTE]
老女人
我對你沒興趣
不要騷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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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覺=>把全部回文看完後~發覺天2再我們手上好像變質了~跟遊戲原本的意義完全都曲解了

想說的話=>爭什爭呢~對於法律我不懂~說贏別人又怎樣呢?說輸又怎樣呢?到時結果如何出來之
     後不就都明瞭了
              
*靜觀其變*

~~~~~~繼續冷凍0.0偶爾上去看看~~~~~~~(好久沒再鐵板發言摟~ㄒㄒ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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