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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
我在原則上是贊成分級制度的,可是我反對那個法規的寫法跟實行辦法
電影也有分級制度,而且還必須送到新聞局去審理,由新聞局決定該分在哪一級;現在出版品分級是由出版社自行決定的,無須送審,出版社不知道該分在哪一級的才送交(前略)評議基金會去審;如果出版社分級後出了問題,則交付法院由法官會同各界專家來進行評定
今天大部分的人反對理由大致上可歸納出下列幾點:
1.出版社(租售店)為了避免麻煩,乾脆所有書都列為十八禁
2.如果出版社自行分級出了問題,送審或是上法院都是時間金錢的損失,甚至有可能背上妨害風化的嚴重罪名,所以有人怕出版社乾脆有爭議的就通通不出
3.租售店要分出專區或專櫃有實行上的困難,而且有些死小孩就是會跟店員凹著要看禁書,不讓他看他就去找別家讓他看的店,反而流失客源
4.警察的能力不足,在檢查書店及出租店的時候可能會不分青紅皂白
5.此項法令的施行時間讓人有搶攻保守選票的嫌疑
6.覺得分級制度是箝制思想及出版自由,是在搞白色恐怖,所以應該全面廢止
7.條文規定的不清楚,有無限上綱的可能(與1.是呼應的)
8.有逾越限制級的存在,這類書籍禁止出版販售
我一點一點來談
1.目前實際上沒有出版社這樣做,部分租售店這樣做確實是怕惹禍上身,(略)評議基金會的名單在十二月底定出來前會有一段空窗期,對於這點我也是感到不滿,相關細目尚未處理完整就貿然施行法令,這點令人不敢茍同
2.這點我也可以認同,但是所謂有爭議的出版品如BR,長鴻在回收後加上十八禁標籤還是可以出的,雖然有逾越限制級的爭議在,但是這點可以會同各界人士解決,我是力主希望要廢除逾越限制級的相關規定
3.死小孩的教育問題是家長要負責的,而且其實我不太贊成出租店的存在,牽涉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死小孩犯錯是不用負太多責任的,而且可以把問題推到出版品上頭,然後還真的會有人模仿一些有的沒有的劇情,所以把一些圖書的適合閱讀年齡挪到他們可以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對大家都有好處
4.這方面依據兒福法第九條第八項是由新聞局來主管,新聞局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則是依兒福法的第27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那麼主管機關是新聞局,而非內政部,警察除非有法院授權是不能隨便插手的;刑法二三五條關係到何謂妨害風化的問題,那條真的定的超爛,我不否認
5.這點我也覺得是這樣 orz 法令的相關規範都還不完整就急著推出,去死吧
6.認同這點的人,我請你趕快去要求電影分級制度也要廢除,另外A片可以全部正版代理發行且可以賣給青少年
7.8.這兩點就是我反對的最重要原因啊...
另外引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新聞稿」部分內容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雖然新聞稿不具法律效力,只能當作法令實行時的參考依據,但是這點我想可以免除很多人的疑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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